最近漾藍發生了一些事情 也是自漾藍自始以來最大的一件事 衝擊了漾藍現有的體制與法條 發現了許多不足,與需要修法的地方 當然,也讓許多管理員上了一課 不管是在條文的討論上,亦或是態度等 在開會討論時,有許多聲音 也不乏無罪、減刑的聲音 不過,經過不斷討論後 其他論點也慢慢沒有有力的論點 或有相關依據的法條 而顯得站不住腳 後來又想到刑法第二條中提到
刑法第二條: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。
簡單來說,要無罪也不是沒辦法 不過,如果因人設事, 這樣又有何公信力可言呢? 或許,是很無辜沒錯 不過,也只有照法條走 才能使漾藍能取信於眾 也希望這次的事件,能給大家好好上了一課
note: 補一篇需要密碼才能看的文章 偵查過程與開會紀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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