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蘭夫人:「自由,自由,多少的罪惡假汝之名而行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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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有人認為自由就是一切,彷彿「言論自由」多麼神聖而不可侵,似乎高打著自由的名號,就能任意肆行,當受到限制時,又高喊侵犯自由。但是,那些人真的懂自由嗎?

以下節錄自維基百科



1. 任性意義的自由。想說什麼就說什麼,想做什麼就做什麼。自由放任。
2. 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,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。
3. 自律意義下的自由。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。
4. 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。

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,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,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,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,因此有人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,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,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。

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。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。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。與自由相對的,是奴役。

第二次世界大戰中,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「四大自由」

* 表達自由
* 信仰自由
* 免於匱乏的自由
* 免於恐懼的自由

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。

20世紀下半葉,柏林開始用「兩種自由」的概念來劃分自由:「消極自由」和「積極自由」。以賽亞·柏林認為,積極自由是指人在「主動」意義上的自由,即作為主體的人做的決定和選擇,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。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,他就處於「積極」自由的狀態之中。這種自由是「去做……的自由」。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「被動」意義上的自由。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,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,也就是「免於強制和干涉」的狀態。



自由的定義很廣,許多人的主張不同。
但較為絕多數人所接受的是「互不侵犯原則」下的自由,


簡單來說,當你在行使「積極自由」時,可又曾考慮過他人的「消極自由」? 當你不尊重其他人自由時,又要如何要求其他人尊重你的自由? 自由應建於互相尊重的基礎上,而非一味的只要求其他人配合你的自由,這應稱為自私、以自我為中心,而非是自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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